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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日期:2018年04月30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维稳工作,确保学院各项维稳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根据《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湘办发【2011】18号)和省教育厅湘教通【2011】37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解决影响学院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健全学院党委具体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学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的全覆盖,切实增强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的能力,为学院科学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校园和社会环境。

二、总体要求

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领域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最大程度维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进一步促进学院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按照评估办法,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项目、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四个不出台、一个最低限度”规定,即: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方针的不出台,侵犯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不出台,存在大量矛盾和问题又不能解决的不出台,群众思想工作没有做好、可能引起局部社会震动的不出台;把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项目、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工作原则

学院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学院党委、行政主导,专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按照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领域内的各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先期作出评估。

四、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同维护学院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学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和落实学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决策部署,检查督促工作执行情况。

五、评估范围

对与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和实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举办大型活动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范围是:

1.规划编制、布局调整、校园改(扩)建等重大工程建设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师生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2.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体制改革。

3.招生、考试政策的调整改革。

4.人员招聘、分配制度、职称评定、岗位设置等政策的调整改革。

5.体育文艺比赛、节日庆典、社会实践等校内外大型活动的举办。

6.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事项。

7.重要敏感节点、敏感事项及重大网上舆情在师生中的负面影响。

8.其他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法律、法规。

(2)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议事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2.合理性评估

(1)是否坚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代表大多数师生的根本利益。

(2)是否符合学院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师生员工及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3)是否考虑了学院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可行性评估

(1)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是否能够确保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

(2)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他们接受和支持,是否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

(3)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4.可控性评估

(1)是否会引发影响学院及周边治安和校园稳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2)是否会诱发关联性的其他不稳定问题,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3)如果有群众因此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七、责任主体

1.评估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部门、制定出台重大政策和实施重大改革的组织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或主管部门。事项涉及多个部门,难以确定评估责任主体的,应请求学院党委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2.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学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直接决策或直接组织实施的重点领域有关事项的部门负责风险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督查工作。

八、评估程序

1.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方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利益矛盾的重大事项,都要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要针对评估对象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全面掌握情况,广泛调研论证。责任主体要全面了解掌握评估对象(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活动)的有关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视情况征求当地人大、政协以及信访、维稳等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利益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3.根据了解掌握到的情况,组织实施评估。对评估对象可能造成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按照风险较大、存在风险、风险可控、无风险四个等级,准确预测预判风险。对有风险的评估对象,要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酿成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4.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前三项工作结果,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对象涉及到的相关情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评估对象的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意见建议。

5.评估结果的报送。评估责任主体将评估报告与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一并报送办公室进行审核。办公室认真审核后,明确做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审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责任主体,并同时抄送上级及属地维稳部门办备案。凡依据本实施办法之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在未经评估或未接到审核决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实施。

九、风险化解

1.责任主体认为在其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并确保社会稳定的事项,由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2.责任主体认为评估对象的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较大,需要学院多个部门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责任主体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院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向中共常德市委政法委维稳办公室和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公室报告。

3.需要上级协调的,要及时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

十、责任追究

学院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各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内容,纳入“安全文明校园”建设、综治维稳考评体系。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据有关稳定工作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检查考评

1.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公室负责对学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化解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2.考评工作由维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公室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3.考评内容包括:对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领域的内容,是否进行了细致地调查研究,形成可靠的第一手资料,逐项评估。对评估对象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是否将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计划,一并进行。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深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维稳工作预案是否周密、具体、可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准确、详实,是否报办公室备案。在评估对象实施过程中,对涉稳信息的报送是否快捷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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