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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6年06月09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一、为进一步做好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贯彻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途径。所有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青年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团支部、广大团员、群众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团员和群众推优,须有2人以上联名推荐。

  三、推荐对象从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18-35周岁团员青年中择优向党组织推荐。主要为:

  (一)优秀团干部;

  (二)两年内曾获得各内荣誉的先进人物;

  (三)优秀青年,特别是一线岗位的骨干青年;

  (四)其它优秀团员。

  四、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份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三)思想进步,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业余党校,政治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四)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五)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五、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书记介绍入党积极份子的情况,在对全体团员进行年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份子发表意见,并以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推荐对象初步人选,与会团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为推荐对象初步人选。团员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六、推荐对象初步人选,可由两名团员或群众联名向团组织推荐。

  七、团支部委员会在推荐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写出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八、上级团组织进行认真审核后,由被推荐团员所在团支书(总支)将推荐名单报党支部。

  九、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疑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入党积极分子。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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