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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日期:2017年04月13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一方面,调查报告、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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