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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与管理办法

日期:2018年05月11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与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与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物资设备使用效率,减少浪费与闲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物资设备采购与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物资设备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单位:资产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办公室。物资设备采购与管理小组负责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的立项、招标、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资产基建处为学院物资设备采购与管理执行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对物资设备采购与管理实行全程监督;计划财务处全程参与;教务处参与全院教学实训物资设备的采购与管理;办公室参与全院办公设备的采购与管理。

   

  第二章  物资设备的采购

  第四条  物资设备添置总体原则: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合理配置、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格审批。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立项审批。除临时急用的小额物资外,每学期集中研究和办理一次,每学期第一个月完成收集申购资料、论证工作,第二个月提交党委研究批准后实施采购。

  1.教学、实训设备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配置方案提出申请购置计划(含规格、数量、估价、购置说明、利用率等),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牵头,资产基建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相关系部等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带头人参与论证后,由资产基建处汇总编制预算。

  2.办公及其他设备的添置由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购置计划,提供详细的所需设备参数,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资产基建处(其中办公设备还需党政办公室及分管党政办公室院领导签署意见),由资产基建处汇总编制预算。

  3.物资设备购置预算方案内的,不足1万元的由相关单位申购,分管院领导及分管物资设备的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实施采购,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因实际需要未列入预算的和预算方案内1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查,学院党委会审定后实施采购。

  4.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设备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1万元以内报学院科研处及分管科研的院领导批准,交资产基建处负责采购;1万元以上的由科研处组织论证,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资产基建处,按前款规定审查审定后实施采购。

  5.电子类设备采购项目学院党委研究通过后由资产基建处报市电子政务办、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批。

  6.各单位利用包干经费采购物资设备的,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资产基建处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不得自行购买。

  第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程序。

  1.物资设备采购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政府采购办实行政府招标采购(2015年标准,以后如有更改按更改后标准执行)。任何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

  2.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基建处组织申请单位、监察室等单位进行市场分散采购。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可执行定点采购。

  3.招标文件由资产基建处协同招标公司制作,申购物资设备参数由申购单位负责,一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底价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电子类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底价以电子政务办及市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付款方式由财务处确定。

  4.招标公司、评委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派人到市政府采购办随机抽取确定。

  5.招标方式:2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网上竞价方式进行招标采购,2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招标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常德市政府采购办现行规定,以后如有更改按更改以后标准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6.凡符合国家单一来源采购规定的项目由学院纪委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申请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申请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7.小额累计如文印费等由资产基建处每学期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可执行其他方式采购,一次性额度较大的文印等项目按本章第六条第5项执行。

  8.开标大会由资产基建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计划财务处、申购单位派人参与,监察人员参与整个评标过程。

  第七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

  1.中标供应商凭市政府采购办的中标通知和学院签订采购合同。

  2.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由财务处审定,其他条款由资产基建处审定,物资设备质保期、违约金等条款参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规定,相同物资设备要统一标准。

  3.重大建设项目采购合同还应由学院法律顾问审核。

  4.合同签订前由资产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等单位负责人会审合同,会签合同审核单,学院分管物资设备的院领导依据合同审核会签单在合同上签字后加盖院章,合同生效。

  第八条  物资设备的验收。

  1.物资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开箱验货,对照招标文件设备清单详细清点,负责监督设备安装调试,约定试运行期,待试运行期满向资产基建处提出验收申请。由资产基建处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单位为资产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党政办公室、设备使用单位。

  2.确认验收合格的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或退货。影响较大的或二次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供货资格。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需要更改产品规格、型号等的由申购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物资设备的院领导批准,由此产生的价格变更由学院审计部门重新审定,电子类设备采购项目还须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

  4.电子类设备采购项目由市电子政务办、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学院相关部门参与。

   

  第三章  物资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资产基建处作为学院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全院物资设备管理一级台账与档案,制定学院物资设备管理相关规定与考核办法。

  第十条  资产基建处要做好学院物资设备的统计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完成每年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要明确物资设备管理负责人与管理员,建立本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二级台账,系部各实训室要建立物资设备管理三级台账,落实物资设备每一台件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根据各自教学实训设备的特点制定相应管理规定,特别是在操作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加强实训耗材的管理,入库、领用清单要保存,危险物品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建立本单位物资设备档案,在设备到货安装之前要仔细检查相关资料,验收之后相关资料要建立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包干经费或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要登入本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二级台账,资产基建处要登入学院一级台帐,纳入全院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办学共同添置的设备学院责任单位要建立物资设备管理台账,联合期满根据协议应归属学院的物资设备学院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资产基建处申报,统一登入学院物资设备管理一级台账。迟报、漏登导致物资设备流失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基建处每年组织2次物资设备清查,要求各单位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年底组织一次物资设备检查对各部门进行年终考核。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每年牵头组织一次对全院物资设备管理抽查,资产基建处及相关单位参与。

   

  第四章  物资设备的维修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做好物资设备的维护、保养,尽可能延长使用年限,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设备确因老化而损坏,或因其它客观原因损坏的,由责任单位填写设备维修单,报资产基建处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设备因使用人过失操作而损坏的,追究使用人责任,承担维修费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设备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产基建处接到维修报告后派人到现场查看做出维修方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办公、教学、实训急用的,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000元以上的报分管物资设备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学院设备维修费年度财务预算内的由分管物资设备的院领导审批。在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之外的大型专项维修项目,由管理单位分管院领导和分管物资设备院领导批准后报学院党委研究。

  年度设备维修费包干的单位,其维修项目内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单位自行安排维修,按学院维修费用的报销程序与规定报销维修费用,包干费用不得突破。

  第二十三条  小型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签署验收意见,资产基建处验收;1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含维修费包干单位的项目),维修完毕由资产基建处牵头组织,审计、监察、使用单位等参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专业教师对教学实训设备进行改造升级,自主维修,维修费用由资产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及设备所属系部共同论证、确定。

   

  第五章  物资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物资设备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计划财务处、资产基建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二十六条  物资设备确因老化或其它客观原因损坏且无维修价值的由管理与使用单位填写物资设备处置申请表交资产基建处。

  第二十七条  资产基建处组织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到现场查实、论证,教务处及相关专家参与教学实训设备处置,签署处置意见后报学院物资设备处置工作小组组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资产基建处将物资设备处置报告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给学院。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物资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劳务外包、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法律服务等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审查,学院党委会审定批准,由资产基建处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实施政府招标采购。

  第三十条  学院附属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等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附属一医院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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