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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劳务报酬发放及扣税的通知

日期:2024年01月25日   作者:计划财务处    来源:计划财务处       编辑:计划财务处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税务局要求,现就校内外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及扣税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劳务报酬发放方式

1、校内在职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与本人当月工资合并计税,通过农行转账发放。

2、校外人员劳务报酬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发放,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劳务报酬扣税方式年度内预扣预缴,次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校内人员劳务报酬在本人当月工资中合并计税,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2、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范畴

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指校外人员接受学院的聘请,为学院提供讲学、评审、创作、咨询等各种服务而从学院获得的报酬。

四、劳务报酬计税方法

1、劳务报酬所得在800元以下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

3、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

4、可在网页搜索“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器”进行个税金额的计算;

5、取得劳务报酬举例说明:

1)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代开发票后在财务处报销,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00=1200元,财务处代扣代缴个税:1200×20%=24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2000-240=1760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代开发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20%)=24000,财务处代扣代缴个税:24000×30%-2000=5200元,实际发放金额为:30000-5200=24800元。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率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根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居民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次)预扣预缴,年终按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以全额申请退还已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对个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流程附在其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情况事关个人征信记录。为了不给广大老师的个人征信带来隐患,财务处将按照税法规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敬请大家理解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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