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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作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编辑:教务处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毕业设计管理,规范毕业设计工作,确保毕业设计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专业技能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毕业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9] 22号)文件精神及省厅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毕业设计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毕业设计”指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项综合性实训项目,以产品设计、工艺设计、方案设计、成果转化、科研课题等形式展现的可评价的成果,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专业领域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毕业设计作为一门必修课程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时长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合理确定,一般安排在毕业学年实施,包括指导选题、下达任务、组织实施、答辩与成绩评定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设计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成立学生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学副院长担任,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系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毕业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监控和协调。

各系需成立毕业设计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毕业设计工作的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工作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实施毕业设计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毕业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督查与协调。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学院毕业设计管理办法、毕业设计工作问责机制、毕业设计工作质量监控管理办法等制度;

2.制定毕业设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安排学院毕业设计工作;

3.掌握工作动态,对毕业设计过程及质量进行监控与管理;

4.组织开展对各系学生毕业设计成果及毕业设计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5.对毕业设计指导与管理平台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各系具体组织实施毕业设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毕业设计相关制度、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考核办法等;

2.参照省厅发布的专业大类毕业设计指南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修制订各专业(类)毕业设计标准,发布毕业设计选题,制定各专业(类)毕业设计成果评价标准;

3.加强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毕业设计指导教师队伍遴选标准;

4.利用毕业设计指导与管理平台加强毕业设计全过程监控与管理,检查毕业设计进展情况及质量,组织毕业设计答辩,按教务处要求定期开展毕业设计初期检查、中期检查及末期验收检查。

5.严格落实毕业设计资料的“两查三审”要求,即:组织开展学生毕业设计成果的自查、互查;毕业设计标准、毕业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成果、毕业设计成绩评定等资料须分别由教研室主任、分管系主任、系主任审查审核,并签字确认,经审核后的资料视为正式提交的资料,在院级评审中若发现有低级错误或明显的错误将问责(低级或明显错误主要体现在:很明显的知识性、逻辑性错误;排版混乱,不规范;标题、页面不完整;别字多、口语化多、大量语句不通顺;图文不匹配;成果不完整或过于简单,大量篇幅为名词解释或为教材内容;任务书和成果内容不一致;各类资料名称、信息不一致;资料不全;抄袭;成绩评定畸高;资料未上传或上传的资料张冠李戴等)。

6.完成毕业设计资料的归档,做好毕业设计工作年度总结。

第三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1年以上相关专业实践经验,第一次指导毕业设计的教师必须有经验丰富的教师带领、协助完成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积极推行毕业设计校内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双导师,校内指导教师必须是学院在职在编专业课教师;

第八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质量,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九条 毕业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条 指导教师根据本系毕业设计工作方案指导学生选题,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任务书。指导学生了解毕业设计选题的目的、任务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方案选择、数据处理、技术标准的运用。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联系或面对面交流,应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对学生在毕业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审核学生毕业设计各阶段的成果,审查学生毕业设计成果的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学生进入下一环节,同时做好指导及执行情况记录,对每个学生的指导次数不得少于5次。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毕业设计,根据毕业设计过程的表现、态度与能力以及毕业设计成果等对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将毕业设计成果资料上传至毕业设计指导与管理平台,并对学生上传的资料仔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导整改。指导教师应对院、系检查反馈的问题及时指导学生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启发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四章  学生毕业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应结合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认真选题,在教师指导下认真做好毕业设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应认真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归纳总结与设计任务有关的研究状况及成果,根据审定的方案和计划独立开展毕业设计工作。积极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进度,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完成毕业设计及答辩任务,要确保毕业设计作品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并认真填写教师指导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成果,成果要具有独创性。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指导与管理平台上采用实名制展示毕业设计成果,上传经审核通过的毕业设计成果资料。

第五章  毕业设计选题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选题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尽量贴近生产、生活实际或来源于现场实际项目,要能体现学生进行分析、信息检索、方案设计、作品(产品)制作等工作过程,要能体现学生专业综合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创新协作意识等培养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系应建立毕业设计选题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更新30%左右的选题,每4 年要全部更新一次。选题应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和先进性,难易适当,工作量饱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能按时完成。

第二十二条 选题原则上做到“一人一题”,避免雷同。工作量大需要小组完成的同一选题最多不超过3名学生同时使用,必须明确每个学生的具体任务,且工作量均衡,最终形成的作品要体现差异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和系负责人同意。

第六章 毕业设计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成果可分为产品设计类,方案设计类、工艺设计类等三种类型,在学生的毕业设计任务书中应明确类型及成果表现形式,毕业设计成果应表现物化产品(作品)、软件、文化艺术作品、方案等,其中物化产品(作品)、软件等形式成果须有设计说明(包括毕业设计思路、毕业设计成果形成的过程及特点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交的毕业设计成果应符合各专业(类)毕业设计指南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实习报告”、“实习总结”、“调查报告”、“论文”等形式代替毕业设计成果。

第七章 毕业设计答辩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答辩组织由各系分专业或专业大类统一安排,答辩形式可以采用集中答辩和自由答辩。答辩安排在校内进行,在岗位实习期间因特殊原因学生不能返校的,可以安排答辩小组前往实习单位组织答辩或者开展线上答辩。

第二十八条 各系应制定毕业设计答辩工作方案,根据专业组成答辩小组,每个答辩小组由3-5 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也可聘请少数校外专家参加,应由一名副高及以上的教师担任组长,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的答辩。答辩工作方案应在答辩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答辩程序:1.学生陈述,时间为5-10 分钟。陈述内容为选题任务、目的和意义,参考文献及资料,设计的基本内容、成果介绍及结论等。2.答辩小组提问,准备2-3个问题由学生回答,时间5分钟。提问的主要内容为专业基本知识,设计基本方法和原理,考察其工作能力、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3.评定答辩成绩,根据学生陈述、回答问题及答辩表现等情况评定学生毕业设计答辩成绩,填写毕业设计答辩记录表,答辩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成果经教师评阅合格后,学生方可参与毕业设计答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毕业设计答辩资格,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1.毕业设计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不认真按照指导教师要求进行毕业设计且情节严重的;

2.抄袭他人成果,或与他人成果雷同的;或经查实由他人代替完成的;

3.没有完成规定毕业设计任务的。

第八章 毕业设计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设计成绩由过程评价、成果评价、答辩评价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20%、70%、10%,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别由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评定并填写毕业设计成绩评定表。

第三十二条 过程评价成绩在学生毕业设计成果完成后由指导教师进行评定,主要考核学生是否完整的执行毕业设计实施计划、毕业设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成果评价成绩由评阅教师审阅学生的毕业设计成果后,根据相关专业(类)评价标准评定,主要考核学生毕业设计成果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实用性。答辩评价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答辩评分标准评定,主要考核学生对设计任务的整体把握和回答问题的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各系于5月31日前完成学生毕业设计成绩评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是一门必修课,学生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60分)不能正常毕业,随下一届毕业生重新开展毕业设计,重新评定成绩。

第九章  毕业设计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毕业设计工作过程及毕业设计质量的监控,分阶段开展毕业设计初期综合考核和评价,具体详见《毕业设计工作质量监控管理办法》,考核结果纳入教学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在后期验收评审检查中,教务处将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学生毕业设计成果进行验收评审,将检查评价结果向全院公布,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系按时整改。各系开展毕业设计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自查、互查,对发现及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系制定毕业设计考核办法,对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要进行量化考核,明确相关奖惩办法,要将毕业设计院级检查及省级抽查结果与指导教师的毕业设计指导津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内容挂钩。

第三十八条根据每年毕业设计工作完成情况,教务处开展评选毕业设计工作优秀组织单位、毕业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等,结果纳入系部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毕业设计工作量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工作量按照260元/生的标准划拨到系。毕业设计学生人数按照学院验收评价合格(≥60分)的人数计算,免抽学生及不参与省级抽查的专业学生人数,不计入工作量核算范围。

第四十条 院级评审毕业设计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专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达到合格标准,该专业的毕业设计工作津贴按照240元/生的标准发放。

第四十一条 包干到系的毕业设计工作量用于毕业设计指导、毕业设计成果评阅、毕业设计答辩、开展毕业设计成果自查互查等工作,其中开展毕业设计自查互查等工作量不得超过总工作量的10%。毕业设计工作量不得用于与毕业设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各系可以根据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人数、考核结果等因素对毕业设计工作量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十三条 被省教育厅抽查到的专业,按照省厅通报结果核算工作量。

1.抽查结果综合排名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前20名以内(含第20名)、合格率为100%的专业,工作量按照270元/生核算。

2.抽查结果综合评分合格但合格率未达到100%的专业,不予发放不合格学生人数的工作量,该专业毕业设计工作量按照240元/生核算,若综合排名靠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后三分之一,毕业设计工作量按照210元/生核算。

3.抽查结果综合评分“不合格”的专业,不予发放工作量。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工作量不计入教学基本授课课时量。被省教育厅抽查到的专业,合格率达到100%的,该专业的相关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给予加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毕业设计成果验收评审人员的劳务费按照评审资料条目、学生成果数量及天数计算,相关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委机关专家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办通[2020]10 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院教务处。原《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管理办法》(常职院发 [2019]14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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