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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

日期:2023年11月08日   作者:科技处    来源:科技处       编辑:科技处       浏览: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常科函〔2022〕8号

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有关专业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4日   

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湘科发〔2020〕29号)和《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常科函〔2021〕29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 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组织,经批准立项且任务书约定验收的,均应按约定时间及内容,按期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奖励性后补助等任务书另有约定不需验收的项目除外。

2. 成立市科技局项目验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市科技局法制监督科牵头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制订验收方案、下发验收通知;监督和考核项目验收的进度和质量;组织揭榜挂帅、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的验收;根据验收结论进行信用管理;接收举报信息并进行处理。

项目主管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负责配合做好验收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材料;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对项目验收评审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项目特点定期对事后补助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

市科技局可以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组织实施。

3.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牵头单位参照本规范,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

4.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5. 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对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结余资金。

第二章  项目验收

6. 项目验收期限。市科技局每年定期下发验收通知,开展验收工作,承担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上报相关资料配合验收工作。

项目提前6个月内申请验收的,承担单位不需提出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直接参加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过半,提前6个月以上申请验收的,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

项目需要延期的,承担单位应最迟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他原因。

申请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业务科室提出书面报告,经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

经研究同意终止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资金退回财政。

8.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采用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书面审核方式,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价方式,支持资金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采取书面评价的方式,其他项目采取书面审核方式。

9. 现场评价是指进驻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讨论等方式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评价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会议程序通常包括:

1)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及课题执行情况;

2)专家组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讨论;

3)专家组开展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10. 书面评价是指专家通过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独立形成评价意见。书面评价采取集中会议评议方式,必要时可针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11. 书面审核是指市科技局委托的机构、单位或个人通过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独立形成评价意见。书面审核方式不需专家组评价意见,市科技局按照一定比例对书面审核材料进行随机抽查,以抽查结论为验收结果。

12. 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组织财务审计,由市科技局按程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派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开展审计。

13.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项目评价方式、时间安排等,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14. 在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优先邀请项目立项评审和中期评估的专家。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

15. 专家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价,需形成专家组意见的,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专家组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16.法制监督科汇总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并通报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可根据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对项目验收结论提出书面意见;法制监督科将专家意见和业务科室意见予以综合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研究,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后,确定项目的验收结论。

第三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17.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结题、不合格。验收结论优秀、合格和结题的通过验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不通过验收。

18.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资金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合格。其中,项目完成度达到或超过100%的为优秀。

19.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书约束性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4)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5)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监督、执行的;

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7)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科技报告审查不合格的;

8)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验收结论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的可予以结题,仍未合格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20.不符合验收结论合格条件(第18条),且不属于验收结论不合格情况的(第19条),认定为结题。

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负面清单,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21.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的验收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科技局,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22. 综合绩效评价优秀的,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执行项目过程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综合绩效评价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常德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等政策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个人列入负面清单,并酌情予以2-5年内暂停推荐或立项财政专项支持项目、暂停其科技类奖项评选参与资格,项目结余资金和使用不合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等处理。

23. 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有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24. 项目验收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违反工作规范,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25. 区县市科技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规范组织验收。

26.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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