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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1年05月24日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编辑:学生工作处       浏览: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但不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院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类活动并获得院方指导和经费支持;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对教师的教学评价;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建设和维护学院“尊师、好学、自立、乐群”的学风;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院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院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有关部门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上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四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实习前,第三次为学生毕业前,第四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对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重修课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重修费。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试不合格且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含4门)以上者,应当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应诚实守信,对于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院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院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课程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1.转专业的条件

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⑵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⑶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⑷新生入学时,因学院录取工作原因造成现专业与本人志愿不符者;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以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3)其它专业学生转入国控专业;

(4)招生录取分数较低的专业原则上转入高分专业。

2.转专业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未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在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学年;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和转入院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外院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院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即:两年制不超过5年,3年制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院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院,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及学院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四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6门(含6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含3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院。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院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补考、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或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院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当予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撤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院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生维护院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院务公开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学生会工作,学生可以按照学院《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院外组织、人员到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组宣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管理,不准在院外租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走读的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据《学生奖惩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院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1人、职能部门负责3人、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3人以及负责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法制办。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伸诉时限。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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