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发展规划和学院章程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日期:2023年06月06日   作者:信息公开    来源:发展规划处       编辑:主站管理员       浏览: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言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原常德农业学校、常德卫生学校、常德机电工程学校合并组建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03年4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5年5月,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并入,成为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学校的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在长沙建立的湖南农业学堂,后历常德农业学校、常德卫生学校、常德机电工程学校的建立和发展。

长期以来,学院立德育人、勤谨治学、德技双修,职业教育的探索和实践传承至今,为国家建设特别是常德地方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崇实重用”的办学理念,恪守“砺志,笃学,厚德,创新”的校训,坚持内涵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立足常德、面向湖南、辐射全国,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学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常德职院”。学校英文名称为Changde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4253号。学院网址是www.cdzy.cn。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由常德市人民政府主管,业务管理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是实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和主管者依法提供和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任命学院负责人;指导并监督学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对国有资产与经费的使用;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在办学过程中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完善学院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投入。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适应产业、对接产业、提升产业。坚持立德树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自主办学,以章程为统领,建立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综合型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科学合理地组织和优化配置教学资源,培养适应岗位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开展人才培养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与调整学科专业。学院目前设置医药卫生、食品药品与粮食、装备制造、农林牧渔、土木建筑、财经商贸、电子与信息、交通运输等专业大类。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实际,自主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方案和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编教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主要开展专科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实施学历教育、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社会培训,统筹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学院注重科技服务,做好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和科技咨询,为地方产业发展提供人力与智力支撑。

第十九条  学院引领和带动本地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指导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不断提高就业创业率和就业创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与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招收国外留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以下议事规则:

(一)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议题提出后,有关领导应事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委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分管组织工作院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涉及议题的主管院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六)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采取表决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表决方式。

(七)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党委会议纪要下达相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下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副书记或分管领导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研究或决定某一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应到会。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经常性例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按照院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院长确定。议题提出后,有关领导应事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做好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要议题,应在会议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三)院长办公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因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同意;涉及议题的分管院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四)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五)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下达相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需要在全院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内部网上公布。

(六)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经院长同意,可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下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七)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议(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建设的资源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处理其他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咨询、评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15-29名之间的单数,其具体分配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确定,公开公正遴选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确定。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五)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并授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人数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专门(专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退休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收集整理,报请主任委员审定,确定议题后通知与会委员;如确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五)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或者校外有关专家列席旁听。

(六)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七)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科技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处室、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制定教代会章程。教代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按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院在二级单位建立工会分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服务青年,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院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学院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节  校务监察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校务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由院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监察委员会对学院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学院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并向校方提出处理和改进的建议。

(二)检查学院机构及人员的履职情况,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三)受理学院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

第四十三条  校务监察委员会对院长负责,学院纪检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院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节  党政职能机构和教辅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党政管理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院系、部、院、所等二级单位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置图书情报信息服务、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系、部、院、中心、所等教学与研究机构。教学系(部)设立系级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需报学院审批。

第四十八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育人为本、崇实重用,发挥教育教学的主体作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制定和实施系(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院总体规划,拟定和实施系(部)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或参与编写各专业教材、补充教材、辅助教材及各类教学资料。积极开展科技、经济、文化等社会服务。

(五)拟订教师配备和使用计划,做好聘任教师的考核及初审,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制订和实施教师培训计划,按要求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提出实习实训条件建设方案,负责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

(六)制定教学工作计划,负责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负责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执行教学规范,严格教学管理。

(七)负责学生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组织学生职(执)业资格证考试。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八)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

(九)负责系(部)的行政管理。做好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管,做好教学数据信息的统计和填报。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九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系(部)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第五十一条  系(部)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主持人按会议议题内容分别由主任或书记担任。

第五十二条  系(部)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组织,参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院属科研机构是学院依据学院专业(学科)发展规划、重大研究任务需要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学院直属机构,其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

学院制定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附属医院是学院主管的独立核算二级机构。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附属医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承担医疗急救任务。

(二)承担学院医卫类专业学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

(三)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参与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四)开展教研、科研活动。

学院支持附属医院不断改善办院条件,提高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和教学科研水平。

学院考察和任命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审批人事招聘计划,对财务活动实施监管,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继续教育的专门机构,在资质和权限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同时以自学考试等方式服务学院在校学生的学历提升。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院制定学生表彰奖惩办法,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在参与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进程中,积极为学生的人才成长搭建通道、创造条件。

第六十三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教书育人,建设和遵守“爱生,敬业,博学,崇用”的教风。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

学院依法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劳务分配。制定相应办法和条例,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实施评聘分离。

第六十九条  学院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理、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教职工待遇应与本地及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学院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建立教职工发展机制,分类建立人员培训体系。

第七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自主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五条  聘用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兼职教师按照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院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实行经济责任目标管理,对其财务活动实行监管,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指导。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认真执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十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家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五条  学院不断提高平安校园建设和后勤服务能力与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七条  学院通过对外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等方式,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同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的广泛联系;通过技能培训、科技攻关、技术革新、继续教育、协同创新等多种方式,自觉履行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职能,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八条  学院设立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包括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

学院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在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第八十九条  常德职业培训教育集团是由学院牵头组织,由常德市部分职业学院及市直单位、科研院所、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等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学院利用这一平台,充分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不断提升职业培训教育的服务功能与水平,更好地服务本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常德职业培训教育集团按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可根据需要牵头组建或参与其他教育集团或培训集团。

第九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依法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开展各种资助、奖励活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一条  学院依法注册建立校友工作机构,密切联系校友,组织校友活动,向校友通报学院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校友对学院的支持。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九章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徽为一圆形徽标,上方和下方分别为学院的中英文校名,“1905”字样代表学院办学的初始年份;徽标中央形似“CZ”图案为学院校名简称“常职”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其中“Z”形图案由三个“Z”组成,寓意学院2003年组建时的工、农、医三类专业主体。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歌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校歌》,柳小年作词,莫津作曲。

第九十四条  学院院旗待定。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教代会提议,经院党委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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