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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8年04月27日    浏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新党发[2015]3号)

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工作,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全区就业创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复杂就业形势,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就业领域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和更加公平的就业。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促进创业新机制

(一)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与促进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拓宽出资方式,全面落实各项鼓励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推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普及创新教育,开发并实施创业培训项目。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就业困难的农牧民从事玉石加工、地毯编织、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制作等,以及开办小商店、小作坊、小饭店等各类微创业的,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三)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机制。继续开展创业型县(市)创建活动,加强创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建设。依托和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园、小企业孵化园等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一批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给予创业引导性资金支持。

二、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

(四)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下同)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五)给予企业贴息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六)鼓励劳动者到企业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南疆四地州享受低保的城乡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就业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1年不变。

(七)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用人公开招聘制度、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承诺制度、定期报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在疆企业、政府投资和各类援疆项目,70%以上的新增用工指标用于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的规定。

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稳定就业

(八)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推行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和企业自主培训,把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对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少数民族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实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全覆盖。以城乡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为重点,实施纺织服装产业、“短平快”项目等定向培训。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全面开展企业就业、季节性就业技能培训和致富技能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在校学生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

(九)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对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受企业委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实行新招用员工师带徒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者参加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均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十)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围绕重点特色产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重点提升县、乡两级培训实训能力。在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重点县市建设转移就业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站。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通过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引导动员社会培训资源参与重要培训项目。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师资培训。

四、积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一)分类推进转移就业。对以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引导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工业产业园区和内地企业长期稳定就业,推动向产业工人转化;对青壮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组织其参加“短平快”项目,在本地就近实现转移就业,特别是在文化旅游、特色餐饮、农产品加工、交通运输、商贸服务等领域实现就业;对年龄偏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致富技能培训,组织其参加农田水利、安居富民、乡村道路、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摘棉花等短期、季节性劳务创收。对农牧区少数民族女性富余劳动力,开展纺织、家政、缝纫、编织、刺绣等民族手工业专项培训,依托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发展新疆特色劳务,增加家庭收入。

(十二)有序扩大到内地就业规模。加大以乡(镇)为单位的有组织、成建制转移力度。围绕新疆重点产业特别是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有计划、有组织转移农村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到内地企业就业,为新疆产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鼓励夫妻式家庭到内地就业,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在内地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务工经商集中的地方设立服务工作站,加强针对性的服务。制定促进南疆劳动力到内地就业的政策,对每年组织输出人员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强化转移就业服务。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市,兴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引导性培训、社会保险、文化教育、临时性居住、党团活动等服务。支持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村转移人口享受就业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五、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四)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低保的和残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鼓励和帮助在内地学习的新疆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自愿在内地就业。

(十五)完善基层就业政策。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长效机制,县及乡镇机关招录人员要设置一定比例职位,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设置不低于40%的岗位用于招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生活补贴。

(十六)完善就业见习政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各地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十七)加大高校就业工作力度。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对连续三年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隔年招生,直至停止招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就业工作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与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就业工作经费提取不低于学校年度学费的1%。

六、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

(十八)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补贴政策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十九)巩固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机制。继续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坚持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自治区就业援助金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倾斜,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可适当提高就业援助金标准。南疆四地州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到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十)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七、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一)健全就业管理制度。实行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实名制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对城镇就业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零就业家庭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培训等实行全员实名动态管理,为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分析研判就业形势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健全覆盖全区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十三)提高就业信息化水平。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区共享”为目标,开发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覆盖各类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八、强化政府责任,注重舆论引导

(二十四)明确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要把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主体责任。

(二十五)加强就业宣传,转变就业观念。要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企业就业、基层就业的典型事迹,唱响奋斗改变命运的主旋律。注重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切实转变观念,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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