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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8年09月01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项目经费来源与配套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

㈠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市(厅)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计划专项经费。

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教师及科研人员以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承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委托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项目或与之合作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㈢其他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及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四条 由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到学院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对不同级别科研项目给予相应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按进账经费学院以1:3给予配套。资助总额自然科学类不超过10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超过80万元。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按进账经费学院以1:1.5给予配套。资助总额自然科学类不超过5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超过30万元。

三、市(厅)级项目,按进账经费学院以1:1给予配套。资助总额自然科学类不超过3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超过15万元。

四、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指导性计划(立项不资助或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学院给予适当资助。

1.国家级立项不资助项目,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2.0万元,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1.0万元;

2.省部级立项不资助项目,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1.0万元,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0.5万元;

3.国家级、省级学会等自筹经费项目

国家级学会项目: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0.8万元,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0.5万元;

省级学会项目: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0.4万元,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0.3万元。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不再配套资助。

第六条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㈠重大专项。 自然科学类20000元,社会科学类10000元。

㈡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5000元, 社会科学类4000元。

㈢青年项目。自然科学类4000元, 社会科学类3000元。

㈣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类3000元, 社会科学类2000元。

对指导性项目立项不资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㈠学院院长办公会统筹全院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二级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㈡科研处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组织审核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及科研外协费,配合做好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参与科研绩效考核。

㈢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进行科研项目经费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规范、有效使用经费;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登记。

㈣二级单位和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科研经费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和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

㈤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具体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㈥纪检监察审计室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学院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纵向科研项目预算,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应按照合同规定或约定进行。

第五章 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研经费应根据经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该科研项目有关的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科研成果出版、发表、鉴定、验收、报奖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必须雇用或聘请项目组以外人员的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费用。

5.管理费。纵向项目立项经费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学院在项目经费总额中提取5 %的管理费,用于组织项目申报、前期论证、执行、结题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他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6.项目下达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变相谋利。

2.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3.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计划财务处设立科研项目专用账户,科研处发放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以下简称经费卡),项目负责人持经费卡按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计划开支使用,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前使用经费不能超过总额的50%,结题验收前使用经费不能超过总额的80%。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范围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由所在业务部门审核,学院管理部门审批,计划财务处登记报账。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院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后,方可办理报帐手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室要会同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进行检查,每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学院的检查。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项目中期检查时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5.拒不接受检查的。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或因故不能继续主持项目,应及时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主持人变更审批手续。新的项目主持人负责监管该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按原计划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主持人变更前,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该项目经费使用或报账申请。非正常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冻结,并按有关规定由学院重新调整安排。

第十九条 各类各级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科研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报送经费使用执行情况表。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要如实、详细填写《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表》一式五份,报所在部门(单位)、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节约开支。项目主持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科研项目如约(按时,按目标、合同)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留用的项目结余经费,可转入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进行进一步研究或在下一个相应类型项目中继续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转入项目实施计划书,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项目负责人半年内逾期不办理结余经费手续的,剩余经费由学院处置。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按有关项目要求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送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明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德育实践相关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施行,原《常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常职函〔2009〕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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