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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湖南省普通 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年04月17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HNPR-2020-03007

湖南省教育厅

湘教通〔2020〕67号

关于做好2020年湖南省普通

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影响,适当扩大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规模,进一步加强“专升本”工作规范管理,现就做好2020年我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管理

1.适当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推进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搭建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立交桥”、稳定大学生就业、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专升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成好2020年“专升本”扩招任务。各高校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情况将作为生均拨款的分配因素。

2.各高校应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校(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健全完善“专升本”推荐选拔办法,认真制订本校2020年“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特别是要做好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学生的单独组考工作预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专升本”工作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需要,确保2020年“专升本”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完善相关政策,适应扩招需要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高校实际情况,对原有“专升本”政策做适当调整,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适当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落到实处。

2020年举办“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高校范围为全省省属本科高校(不含湖南师范大学)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接收院校”)。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对独立学院“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2020年推荐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推荐比例,由原来可推荐各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前20%扩大到可推荐各专业平均成绩排名前40%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选拔,若排名前40%内有学生自动放弃“专升本”选拔资格的可按条件依次递补。

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一等奖的,具有“专升本”推荐免试资格,可免试随同本校本专业学生进入其就读学校签约的“接收院校”对应专业学习,不占用当年“专升本”推荐指标和录取计划。如学生就读专业“推荐院校”未与“接收院校”签约的,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双方已签约的相近专业就读。

高职专科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并复学的应届毕业生,在推荐条件上与本校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被“接收院校”录取的,实行计划单列,不占用“接收院校”当年“专升本”录取计划。其中,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可免试随同本校本专业学生进入对应的本科学校对应专业学习。

三、规范选拔方式,确保考试安全

1.“推荐院校”要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从维护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角度,健全完善推荐办法,在推荐比例内公开、公正、公平地择优推荐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考试,以尊重学生意愿,服务学生需求的理念做好学生网上报名、安全应考等生源组织工作。

2. “接收院校”要参照《2020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指南》(见附件1),健全完善命题组考录取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保密制度,严格落实命题、制卷、评卷、保管等各环节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和措施,坚决防止出现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情况。健全完善评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评卷统分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健全完善工作审核制度,在命题、制卷、评卷、登分、录取等重要环节均要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建立完善台账记录制度,加强对工作全流程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做到相互监督,有据可查,责任可究。

四、把握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工作

1.学校签署协议。4月25日前,“推荐院校”、“接收院校”完成协议签署。“推荐院校”要将本校“专升本”签约合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接收院校”要将本校与“推荐院校”合作协议、“专升本”签约合作情况统计表及根据办学条件和签约情况确定的“专升本”招生计划申报数(见附件4)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协议签署须遵循以下规则:

(1)“推荐院校”按照“一个专业只能与一所‘接收院校’签约”,寻求专业匹配度高的“接收院校”进行协商对接。

(2)“接收院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结合学校的专业特色优势,找准与“推荐院校”的结合点,科学合理地确定签约学校数与专业数,力争做到相关对应专业点实现签约全覆盖。

(3)“接收院校”2019年已签约的专业原则上应与原签约“推荐院校”的对应专业继续签约;2019年未签约、但在全省布点多于1个的本科专业,“接收院校”可按照就近原则,与“推荐院校”积极协商签约。全省唯一布点的本科专业,在师资、场地等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接收院校”必须与“推荐院校”的相关专业签约。

(4)独立学院单独与“推荐院校”签署“专升本”合作协议,单独命题、单独组考和单独录取。“推荐院校”在尊重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向独立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

(5)湖南女子学院只招女生,与湖南女子学院签约的“推荐院校”的专业还可与另一所“接收院校”签约。独立学院举办的专业与母体高校基本相同,独立学院这部分专业可以与母体高校签约的“推荐院校”单独签约。

2.合作专业对应申请。4月30日前,由“推荐院校”根据签署的协议,在“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zhuanshengben.jsu.edu.cn/t)完成与本科学校合作专业的对应申请(学生网上报名的前提)。

3.学生网上报名。每位学生只能报考1所“接收院校”。5月1日-10日,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须登录“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zhuanshengben.jsu.edu.cn)注册并完成网上报名。

4.上报推荐名单。

(1)“推荐院校”组织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免试推荐审查表》(见附件2),并经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后,5月20日前由“推荐院校”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审查。5月27日前,省教育厅将核查结果反馈学校。

(2)“推荐院校”将完成公示且无异议后的所有推荐名单报“接收院校”汇总,5月30日前由“接收院校”提交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查。6月6日前, 省教育厅将核查结果反馈学校。

5.选拔考试。7月15日前完成“专升本”选拔考试,具体时间由各“接收院校”自主确定。

6.确定录取名单。“接收院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名单和免试推荐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7月31日前各“接收院校”将公示无异议确认后的录取注册备案名单(含免试推荐录取注册备案名单)加盖学校公章,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省教育厅将“接收院校”上报的录取注册备案名单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学生学籍学历信息进行比对核查,8月8日前将比对核查情况反馈“接收院校”。其中,核查无误的学生予以录取注册备案,由“接收院校”按照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有关规定,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比对核查未通过的学生不予录取备案。

公示结束后,因学生自动放弃“专升本”或其他情况出现的缺额一律不办理补录。

所有推荐名单、录取名单均须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

上报材料联系人:省教育厅职成处刘彦奇,联系电话:0731-84714937;省教育厅高教处张琳,联系电话:0731-84714932。

五、严守纪律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专升本”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全程参与监督。对于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搞变通、打折扣的行为,重点整治,坚决纠正,对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者严肃追责问责。

2.完善考试巡视制度,采用省级抽查巡视、校级常规巡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巡视。各“接收院校”应在考试开考前7天向省教育厅报告考试时间,省教育厅将在考试期间派出巡考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考试结束后3天内,巡考员要向省教育厅高教处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六、其他

本通知与《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8〕1号)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表述的内容以湘教发〔2018〕1号为准。

附件:1.2020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指南

2.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免试推荐审查表

3.“推荐院校”“专升本”签约合作情况统计表

4.“接收院校”“专升本”签约合作情况统计表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

2020年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

招生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是保证“专升本”工作有序开展和招生质量的基础。

第三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接收院校”自命题科目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教办〔2017〕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接收院校”自命题科目试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接收院校”应成立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本校“专升本”考试自命题和考务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所有考生应当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范要求。所有考点均要配足配齐居民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考场电子挂钟等能够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同时加强对考生携带文具的检查。

第七条 “接收院校”对其所设考点的考务工作负主体责任。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可根据情况设副主考若干人。考点主考由“接收院校”指定,原则上应由校领导担任。主考、副主考要履行并遵守“接收院校”制订的《主考、副主考职责》。

第八条 考点应当设立考务、试卷(答卷)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医疗、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实行岗位责任制,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九条 “接收院校”必须配备与所承担的“专升本”自命题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所有考前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选聘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身体健康,正式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选聘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本校的“专升本”考试,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第三章 自命题、试卷印制和评卷工作

第十二条 “接收院校”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自命题工作机制健全、程序严密、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要求,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 “接收院校”要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鼓励成立专门考试中心,优化职能分工,提高自命题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 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十五条 命题应当在“接收院校”统一安排的场所,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专升本”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专升本”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专升本”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

第十七条 应当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

第十八条 “接收院校”每科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A、B卷各一套。如果有因疫情影响不能参考的考生,则该“接收院校”每科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A、B、C卷各一套。采用抽卷的方式组考。如发生试卷丢失、被窃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的情况,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停止使用该试卷,启用第二套卷重新进行考试。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参加“接收院校”“专升本”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接收院校”应该另外安排考试时间,让该类考生单独采用第三套卷考试,并与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一起,在招生名额范围内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防止出现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接收院校”应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再审。

第二十条 “接收院校”自主确定考前是否制定评分参考。评分参考在样式上要和试卷明确区分,可采取不同颜色、尺寸、样式的纸张进行印制。评分参考须单独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使用前严禁拆封。

第二十一条 应当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制卷工作。自命题试卷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鼓励选择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厂统一印制试卷。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在入闱前应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入闱区域实行所有人员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过程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录像。

入闱区域不得配备笔记本电脑,所有涉密计算机必须移除上网、蓝牙等通讯功能,增设中间机用于涉密材料的交换。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必须采取无线电信号屏蔽,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入闱期间,入闱区域内所有存储、处理与试题有关的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并详细记录工作台帐备查。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无误的试卷方可进行印制。试卷应当使用60克以上白色16开纸或A4纸印制。印制试卷的同时印制答题纸。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制卷全过程要有“接收院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四条 试卷封装采取分考场分考试科目装袋,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试卷总份数等内容。试卷袋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第二十五条 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在密封前,“接收院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根据本校“专升本”考试考生情况进行抽检,认真清点、核对,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本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

第二十六条 封装好的试卷要按机要文件保管。应当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试卷在考试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七条 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

第二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必须在“接收院校”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评卷员必须履行学校制订的《评卷人员职责》,遵守学校制订的《评卷人员守则》。

第二十九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接收院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三十一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本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由本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布成绩前,“接收院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确保成绩准确无误。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接收院校”申请复核。“接收院校”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漏评、成绩累计或登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系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经其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接收院校”应当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接收院校”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三十四条 “接收院校”要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接收院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接收院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接收院校”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自命题的试卷、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所有试卷保密室、试卷(袋)整理场所、分发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三十六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

所有试卷(袋)整理、分发等工作须符合保密要求。工作期间须有3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试卷的整理、分发过程必须有本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全程现场监督、检查。经审核同意进、出试卷(袋)整理、分发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完整记录,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包括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检查。工作期间,试卷(袋)整理场所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袋)整理、分发场所。

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印等事件,“接收院校”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厅。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接收院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考生进行补考。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三十八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学校制订的《考场规则》。

第三十九条“接收院校”在考前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相应考试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等问题。

第四十条 在考前应当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应急疏散示意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完成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和调试工作,确保正常运转;校准时钟,调整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关闭考点内无线通讯网络等。

第四十一条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100厘米。

第四十二条 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视频监考员和校级巡考员。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学校制订的《监考员职责》,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进行操作。视频监考员恪守学校制订的《视频监考员职责》。

第四十三条 须打印两份《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一份张贴在考场门上,供考生之间相互监督,一份供监考人员核对考生本人及《准考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开考后至考试结束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试卷(含答题纸)、考场组织情况、试卷内容等带出、传出考场。

第四十五条 缺考试卷由监考员在试卷上填写考生信息并在试卷右上角标明缺考,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缺考试卷同参考考生试卷一并封装。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备用试卷(含试卷、答题纸)的管理,备用试卷的领取、运送、保管、启用、回收、清点、封装等环节要求同试卷管理。备用试卷启用前必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须经本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至少2人在视频监控下启封并签字记录。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接收院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考生违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院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残疾考生参加湖南省“专升本”招生考试的,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在2020年湖南省“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中试行。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

招生考试免试推荐审查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籍 贯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所在学校

就读专业

参加的

赛事名称

比赛时间

获奖项目

获奖等级

申请免试

推荐学校

申请免试推荐专业

推荐学校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接收学校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省教育厅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备注:提交审查表(一式三份)时请一并报送获奖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推荐学校核验公章)

附件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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