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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日期:2015年06月23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浏览: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常德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是指由政府或学院投资建造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建筑附属工程以及各类管线安装工程、各类公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改造)及装修等零星工程等。

  第三条  学院资产基建处是学院基建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建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设计、招标的管理

  第四条  基建工程的规划、立项、批准

  (一)资产基建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工程计划,提交院党委会议审定,纳入年初预算。

  (二)中、小型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必须申请立项审批。日常零星维修工作(一万元以下项目),在当年维修预算费用内,由资产基建处报分管基建工程的院领导严格控制实施。

  1.各单位项目申请报告需提前半年申报,内容包括申报理由、维修(改造)内容、工期要求、经费概算、经费来源以及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紧急抢修等项目除外)。申请报告需在每学期开学初四周内提交资产基建处。

  2.资产基建处根据申请报告经实地勘察、核实项目的施工范围及内容、论证实施可行性后,按轻重缓急排出项目次序,汇总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查审定,其中10万元以上项目需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确定后列入年度基建工程项目。

  3.在年度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项目以外,特殊需要维修改造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含特殊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内容、工程预算、工期要求、资金来源、施工期间的特殊要求等),交资产基建处按前款规定审查审定后补充立项。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项目由资产基建处核实并报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批示后及时处理,事后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4.中、小型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已列入年初财务预算的,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建院领导审批实施,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预算之外的及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审查,学院党委会审定再行实施。

  (三)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大型项目,启动前,由资产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学院“双代会”讨论,再报学院党委会审定。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大中型基建、维修(改造)项目设计

  基建工程项目正式立项批准后,资产基建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一)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建设局等主管部门批准。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基建、维修(改造)及零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一)成立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考核审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投标单位,确定合同方式并组织招投标活动,审查招投标合同等文件;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资产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相关负责人组成。由资产基建处牵头。

  (二)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基建处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施工前上报施工预算,其中0.5~2万元的项目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预算评审后施工;2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由资产基建处主持,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参加组织内部招投标;10万元(含)以上的严格按照常德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资产基建处按照学院批准的基建工程计划组织招投标工作。根据学院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公司制定任务书或编制招标书,提出项目,规模、质量要求、工期、造价标准文件。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七条  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所有基建项目合同经基建招投标小组成员审阅签名后,由分管基建院领导或院长(大型项目)签定,由资产基建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第九条  合同的发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由资产基建处将合同发放到相关部门。

  第十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总承包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交资料管理员归档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向处领导或分管院长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投资监理、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付款和财务结算事宜。

  第十三条  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并由监理单位和资产基建处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基建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

  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因功能缺陷或用途改变,需变更设计进行增减的项目严格审批程序。由资产基建处根据需增减的内容提出增减意见并进行论证,设计方拿出初步设计变更意向,进行审批后实施。二万元以下的增减项目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签字审批,二万元以上的增减项目由资产基建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查审定,其中十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按程序办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

                     

  第五章  工程款项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

  工程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投标保证金和图纸押金、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审计费用等。

  第二十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由资产基建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和计划财务处会审签字,再交分管基建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

  未招标的零星基建维修项目的款项结算,须根据监察审计部门的决算评审报告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资产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投资监理、资产基建处现场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六章  工程项目验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资产基建处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

  十万元以下项目由资产基建处牵头组织验收,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维修建设单位参与,出具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单,施工方凭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单结算工程款。十万元(含)以上基建项目由资产基建处负责,按常德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设备材料、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按合同约定需全面、完整地收集,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办法及借阅制度

  (一)资产基建处资料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常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工程技术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交学院档案处存档,一份交常德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一份存资产基建处备查;所有结算审计资料要求施工单位送两份,一份交学院档案处存档,一份存资产基建处备查。

  (二)严格遵守借阅制度 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就地阅览;本单位工作人员须登记后进行查阅,复印档案资料须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

   

  第七章  工程项目审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概预算、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资产基建处、纪检监察审计室与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审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进行审计。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产基建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纪检监察室。审计结束后,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将资料归还资产基建处。

  第三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资产基建处应及时会同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是向党委会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基建处应及时完成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维修保养由资产基建处负责按照《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执行。保修期后的维修保养由接管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资产基建处负责解释。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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